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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售电账务处理及扣除凭证

来源:攀枝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发布时间:2023-06-19

通常,公司无法保存“电”这种商品,只能用户购买时、公司同时买入,则分录如下来写。

一、公司向供电公司预付电费

借:预付账款

贷:银行存款

二、转售“电”,确认收入、计提增值税,并同时结算款项(若非同时,通过往来科目过渡即可)

借:银行存款

贷:其他业务收入
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(小规模纳税人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)

同时,就转售“电”数量,与供电公司结算,取得发票、并结转转售“电”成本

借:其他业务成本
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(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全额确认其他业务成本即可)

贷:预付账款

三、关于使用票据

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第十九条规定:

企业租用(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)办公、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、电、燃气、冷气、暖气、通讯线路、有线电视、网络等费用,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,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;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,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
注: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,从其他单位、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,包括但不限于发票(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)、财政票据、完税凭证、收款凭证、分割单等。上述情形既然单独提及“发票”,则其他外部凭证是指财政票据、完税凭证、收款凭证、分割单等;而“售电”不会开具财政票据、完税凭证,则此处所指“其他外部凭证”即为收款凭证、分割单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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