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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如何走账

来源: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发布时间:2023-11-23

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账款,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(风险报酬没有转移),财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.但税法将该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,征收营业税和预收企业所得税.因此房地产预收销售房款就应按会计、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:

1、借:银行存款

贷:预收账款-房款-***

2、期末计算交税:

借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等

贷:银行存款

3、当收取客户全部房款,会计确认收入(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)

借:银行存款

预收账款

营业税金及附加

贷:主营业务收入
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 等(这时税金冲平)

4、接转成本

借:主营业务成本

贷:开发产品

会计收入确认不是以开发票为标准,税务局不应管会计确认的时间、方法,只应负责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要求有足额按时交税.

房地产企业的预收帐款属于税法的收入,并且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

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不按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,属于虚假申报,税务机关将会分两种情况处理:

(1)税款不跨年度的,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 5 万以下罚款.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[2009]34 号三、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,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(预缴数+汇算清缴数)应不少于 70%.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,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.按《税收征管法》第 64 条"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.

(2)税款跨年度的,属于偷税.

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,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,按《税收征管法》第 63 条偷税处理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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